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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北大学“三违”行为检查管理办法

第一条  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,有效杜绝违章指挥、违规操作和违反工作纪律现象,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,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师生员工和相关方。

第三条  “三违”行为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违章指挥、违规操作和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。

第四条  职责

(一)安全督查组负责随机抽查并制止检查中发现的“三违”行为;

(二)安委会办公室与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共同查处“三违”行为;

(三)各部门具体负责检查、制止和处理本部门出现的“三违”行为。

第五条  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“三违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,可结合部门内部绩效考核办法,做出相应经济处罚。

第六条  全校师生发现“三违”行为均可反映到各级安全管理部门,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并经核实无误后,可依据本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七条  对发现的普遍性“三违”行为问题,学校将下达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》,纳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,由所在部门负责落实整改。

第八条  对“三违”行为的处理

(一)经学校检查发现的“三违”行为,所在部门应对“三违”行为人员进行批评教育,填写《部门“三违”行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》,并将《部门“三违行为”安全教育培训记录》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;

(二)经学校检查发现个人累计2次“三违”行为人员,所在部门应在部门内进行通报批评处理,处理材料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,学校将对当事人进行约谈;

(三)经学校检查发现个人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“三违”行为,所在部门应根据部门制度进行处理,学校将对当事人通报批评,并减发当事人三个月岗位津贴;如涉及学生的,将根据 《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(试行)》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;涉及相关方的,将计入相关方诚信档案,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;

(四)经学校检查发现个人累计出现4次及以上“三违”行为,学校将对当事人予以行政警告处分。

第九条  经学校检查发现,各部门累计出现10次以上“三违”行为,所在部门当年安全目标考核的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。

第十条  鼓励师生员工对“三违”现象进行举报,对多次举报“三违”行为的师生员工,学校将聘为兼职安全督查员,并给予适当奖励。

第十一条  师生员工因“三违”行为导致财产损失、伤亡事故的,学校将按照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十二条 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